時間:2019-08-01 12:39: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充分保障 律師 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嚴格了承擔 死刑 案件法律援助 律師 的資格,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 死刑 案件辯護人的應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嚴格了承擔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師的資格,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應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后出臺的又一重要規范性文件!兑幎ā返某雠_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切實貫徹新修改的律師法,充分發揮律師辯護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從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提高死刑案件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律師的執業能力和執業素質,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并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復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的復制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規定》還特別指出,在法庭審理中,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等。
《規定》明確,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征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對于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等。
被指定死刑案件辯護人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
最高法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規定
法制網記者 王斗斗 李美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共十八條,對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中關于律師參與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充實、細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在死刑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相應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規范。”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今天對《規定》作出解讀。
律師復制材料費用法院應減免
《規定》針對當前律師參與死刑案件審理程序中遇到的問題,在律師查閱復制案件材料、收集調取證據、聽取律師意見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針對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承辦,而法律援助經費有限的情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律師復制材料費用的減免范圍,規定“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復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的復制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提高了可操作性。
規定“律師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規范。
強調在法庭審理中,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并如實、詳細記錄律師意見。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此外,《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會見法官的程序,要求“對被告人的律師提出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律師辯護法院不準許
《規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律師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如規定人民法院因故推遲開庭時間應當于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律師送達裁判文書等,以保證訴訟正常進行。
另外,《規定》從解決審判階段中的實際問題出發,進一步完善了關于方面的程序規定。
實踐中,有的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而自己又不人,導致拖延訴訟,法律和司法解釋卻沒有如何處理的具體規定。
為了切實保障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的辯護權,同時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并記錄在案。
“可以說,《規定》充分考慮了死刑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和律師工作實際,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方面作出了較具體并可操作的規定。”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說。
律師須具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
《規定》從指定辯護律師、建立完善考核機制、爭取落實法律援助經費等方面對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
法律援助機構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明確并提高了擔任死刑案件辯護律師的資格,體現了對死刑案件質量的重視。
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和律師業務的指導、培訓,以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以不斷提高律師的執業能力和執業素質,提高律師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
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對律師參與死刑案件辯護工作實行有效的考核、監督,從而加強對法律援助指定辯護律師工作的管理。
被指派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
《規定》對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一條即明確提出了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總體要求,同時還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律師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征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律師對于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