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1 12:44:03
第一 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按照事務所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犯
第一 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按照事務所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應當在委托書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證,并在委托書上捺手指印。
第二 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到承辦案件的檢察院遞交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律師遞交手續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閱、摘抄、復制時應當遵照檢察院的安排,遵從其制度。律師對查閱、摘抄、復制所獲得的案情信息應當保密,不得復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委托人。律師對查閱、摘抄、復制所獲得的案卷材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隨意放置,防止遺失或被他人私下復制。
第三 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遞交委托手續后,即可持《起訴意見書》、《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介紹信》、《律師會見專用證明》、律師執業證到羈押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持律師執業證,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
會見一般應由兩名律師人員共同進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師助理。辯護律師會見必須遵守羈押場所關于律師會見的規定。
辯護律師不得將所獲悉的證人證言內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對需要了解和核實的情況,直接向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事先獲知他人證言內容而作出虛假供述和辯解。
辯護律師在會見時應當詢問以下問題:
(一)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二)有何辯解;(三)辯解有何證據;(四)如何歸案(有無自首情節);(五)有無檢舉揭發;(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誰提出、目標誰確定、工具誰選擇、人員誰組織、主要行為誰實施、危害后果誰造成);(七) 有無控告和申訴;(八) 生活上有無需要;(九) 對家人有何囑托。
辯護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所涉嫌罪名的構成要件、量刑范圍,并根據其所涉嫌的事實,提出其可能被判處刑罰的分析意見。
辯護律師接待犯罪嫌疑人親友(委托人)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將案卷材料以復印或其他方式復制給委托人;(二)不得將證人名單透露給委托人;(三)不得指使、建議委托人毀滅證據;(四)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偽證;(五)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到檢察機關疏通人情關系;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視工作需要安排,無次數限制。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告知其辯護工作的進展情況等,但其內容不得有礙案件審查,并在信函上注明律師姓名、所在事務所及地址等。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應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來信的原件并附卷備查。
第四 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或代理律師認為有重要證據材料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如果檢察院不予調查的,可決定自行調查。自行調查的,可以書面向檢察院備案。
律師調查的,應當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一般應由二名以上律師人員進行,可以由一名執業律師和一名律師助理進行。辯護律師認為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需要進行調查的,應當先申請檢察院調查,如果檢察院不予調查,辯護律師應當書面申請經檢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調查。律師進行調查,應當向證人或證據持有人講明律師的職責及其如實作證的義務。
律師調查人證,應當由二名以上的律師人員進行,其中可以是一名律師助理。律師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姓名,調查的時間、地點;筆錄內容應當有律師身份的介紹,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律師對證人如實作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以及證人對被調查事項的詳細陳述。筆錄制作完畢后,被調查人有閱讀能力的,應當由被調查人自行閱讀筆錄,確認無誤后,簽下“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說的一樣,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在每頁末端簽名。在簽名及涂改處捺手指印。被調查人無閱讀能力的,在制作筆錄時,必須進行同步錄像或錄音。筆錄制作完畢后,由調查律師向期宣讀,確認無誤后,由調查律師在筆錄結尾處注明“問:以上筆錄向你宣讀過,是否與你所說一致?答:聽清了,與我說的一致。”由被調查人簽名,無書寫能力的,由被調查人在每頁末端及涂改處捺手指印確認。
律師收集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一人進行。應當制作提取清單,列明所提取證據的名稱、數量及系原件還是復印件。由證據持有人簽名確認,一式兩份。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持有人制作提取筆錄,以說明證據持有人持有該證據的原因和過程。提取原件系物證的,可以提取的,應當當場拍照,將照片作為提取清單附件。如物證無法提取的,應當當場錄像提取過程,并將物證拍照,將由證據持有人對物證照片進行簽字捺手指印進行確認,作為證據使用。提取原件系書證的,在原件上由證據持有人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提供給某律師,并由證據持有人簽名捺手指印。證據持有人要求留存復印件的,應當當場復印,將復印件交給證據持有人保存。提取原件系視聽資料的,應當當場封存,由證據持有人在封口處簽名捺手指印。對提取過程,必要時可以進行全程錄像。
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應當向被調查人說明。律師摘抄、復制有關材料時,必須忠于事實真象,不得偽造、變造、斷章取義。
第五 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或代理意見。
辯護意見的內容包括:
(一)對本案的定性的意見和建議(有罪和無罪,罪重和罪輕,此罪和彼罪);(二)對本案是否具備自首、立功、從犯等罪輕情節;(三)對本案是否具備需要調查的事項;(四)對本案處理的意見和建議(包括不起訴);(五)其他需要向檢察機關反映的事項。
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本案定性的意見和建議;(二)被害方的基本意見和要求;(三)對本案相關事實認定是否有誤;(四)對本案處理的意見和建議;(五)其他需要向檢察機關反映的事項。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案件發展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向檢察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無罪不起訴決定的,辯護律師代理終結。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予起訴的。辯護律師代理終結。如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應當另行與辯護律師辦理委托手續,辯護律師重新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檢察院代為申訴。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疑罪不起訴的,辯護律師代理終結。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代理其向法院起訴。代理向法院起訴的,應按自訴程序辦理委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