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4 20:06:47
商標權權屬,又稱商標占有權、 商標專用權,是工業產權中的一種類型,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那么商標權權屬糾紛判決如何認定呢?下面小編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進行介紹。
商標權權屬糾紛判決如何認定呢?下面小編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進行介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案情簡介:網購收貨地法院能否行使侵害商標權權屬案件的管轄權
原告甲公司系某商標權利人。2015年以來,甲公司發現不少銷售商家通過某電商平臺大量銷售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的商品。甲公司遂通過網購的方式從被告銷售商處購買了涉嫌侵權的產品,該產品通過物流送至甲公司住所地。之后,甲公司向其公司住所地即網購收貨地的丙市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
二、法院判決:收貨地法院不享有商標權權屬管轄權
收貨地法院不享有管轄權。主要理由是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屬于普通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應當按照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管轄。而本案中,作為原告住所地和收貨地的丙市并非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故丙市法院不享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三、律師說法:如何界定收貨地與銷售行為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侵害商標權糾紛,依照上述規定管轄問題本無爭議。但由于原告選擇在收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何界定收貨地與銷售行為的關系就成為判斷管轄連接點的關鍵。
傳統的線下銷售形式是銷售商與消費者面對面,雙方達成交易意向后,商品交付與金錢支付均現場完成,如果銷售的商品涉嫌知識產權侵權,則按照上述規定,銷售行為地自然就是侵權行為實施地。而在網絡環境下,雙方達成交易意向后,貨物交付與金錢支付均存在延遲性,即所謂線上交易,線下交付。這種交易模式為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網購方式制造連接點,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空間,但同時也成為實踐中判斷管轄連接點的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
將收貨地視為銷售行為的延伸,故收貨地亦屬于侵權行為實施地,筆者認為這種理解缺乏依據。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有其自身的特點,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有所區別。實踐中經常出現同一個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時對分布在不同地區甚至全國各地的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的情況,即所謂同類型的關聯案件或者商業維權案件。如果將收貨地視為銷售行為的延伸,收貨地即為行為實施地,則權利人完全可以通過網購的方式取得涉嫌侵權的商品,隨后在其收貨地也就是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也可以利用網購的配送特點,隨意選擇收貨地,在任意一個收貨地法院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我國地域廣大,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對同類案件的判賠金額亦有差距。如果允許這種訴訟模式存在,不排除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訴權,通過惡意的方式制造連接點,選擇管轄法院,這對被控侵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會導致相關的管轄規定流于形式,動搖民事訴訟管轄的根基,損害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商標權權屬糾紛判決如何認定的相關內容。通過上文的案例,大家應該了解到了商標權權屬糾紛的相關判決認定了,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遇到了法律問題,可以來我們,我們會有專業律師協助大家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