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4 19:51:39
在經歷盲目仿冒他人商標到自創商標品牌的過程中,許多國內企業對何為商標、如何用法律手段正確規范地使用與保護商標等商標意識還是顯得比較薄弱。案例講述商標注冊人與獨占許可使用權人的商標權利之爭,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遠東紅蜻蜓集團有限公司與朱國麗、上海紅蜻蜓豐尚實業有限公司
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本案糾紛發生在涉案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與獨占許可使用權人之間,雙方對系爭商標均享有一定權利,但因商標注冊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未正當合法地行使商標權,以致于和獨占許可使用權人之間的權利產生沖突,引發本案的商標侵權糾紛。本案糾紛的處理,對商標注冊人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如何規范地行使商標權利,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簡介】
2005年1月,蜻蜓圖形原商標注冊人朱國麗與遠東集團簽訂了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約定:朱國麗將蜻蜓圖形商標許可遠東集團在中國大陸獨占性使用,商品范圍為褲類系列,使用期從2005年3月2日起至2008年3月1日,使用費每年10萬元,如朱國麗違約,除了退回遠東集團所交的許可使用費外,還必須給付違約金50萬元等。但該合同簽名處并非朱國麗本人的簽字,而是由商標代理機構喬治亞公司代簽,并由該公司代收了當年的商標使用費10萬元。該合同于同年5月19日經國家商標局備案登記。
同年3月1日,朱國麗與喬治亞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蜻蜒圖形商標的委托許可事宜。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間為從次日起的三年,費用為每年5萬元,朱國麗不可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合同只適用委托許可給遠東集團做男士休閑褲。朱國麗確認,在該合同訂立之前,其曾口頭委托喬治亞公司對外許可商標使用。
同年8月28日,朱國麗將蜻蜓圖形商標以人民幣52萬元轉讓給池興隆,轉讓合同中還記載,朱國麗已許可在西褲上使用,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的許可費由朱國麗收入。之后,池興隆又將該商標轉讓給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豐尚公司,豐尚公司現為涉案蜻蜒圖形商標的所有人。
2006年2月19日,豐尚公司將系爭蜻蜒圖形商標許可案外人大洪服裝廠使用在第25類男休閑褲、西褲商品上,范圍為云南地區,許可使用期限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08年2月18日止,第一年代理費20,000元,第二年代理費24,000元。
原告遠東集團訴稱,朱國麗將遠東集團擁有獨占性許可使用權的系爭商標轉讓給豐尚公司,豐尚公司明知遠東集團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被告朱國麗與豐尚公司構成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遠東集團訴請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人民法院報》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遠東集團損失70萬元。
被告朱國麗辯稱,其許可遠東集團獨占使用商標的同時轉讓商標并無過錯,而且在轉讓商標時,其已明確告知受讓人許可第三方使用系爭商標的事實,許可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備案,故豐尚公司在授權時負有審查與管理義務。
被告豐尚公司辯稱,豐尚公司只知道朱國麗將系爭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但不知道許可給誰以及許可的性質,故遠東集團無權提起訴訟。如構成侵權,豐尚公司的獲利額為20,000元,賠償應以此為限。
【審判結論】
一審判決:
一、被告豐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遠東集團
在經歷盲目仿冒他人商標到自創商標品牌的過程中,許多國內企業對何為商標、如何用法律手段正確規范地使用與保護商標等商標意識還是顯得比較薄弱。案例講述商標注冊人與獨占許可使用權人的商標權利之爭,本文為您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