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1 12:33:49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獲悉,今年2月,警方對北京易通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易通貸)進行立案偵查,并于近日對平臺法人王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警方介紹,今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對易通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經過前期調查取證,于4月16日對易通貸的法人、實際控制人王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天眼查顯示,上述涉事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為王巖,注冊資本1.5億元。其經營范圍包括金融信息服務、投資咨詢和投資管理等。公司曾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涉及多起法律訴訟。
新京報記者從海淀公安分局了解到,海淀警方已成立專案組加大對該案的偵辦力度,核查易通貸平臺及相關涉案人員的資產情況,為投資人追贓挽損。
法律相關知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十五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