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1 12:35:23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對二十一名搶劫罪犯的公開宣判大會,趙剛等五名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其余十六人分別被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朝陽區農民趙剛糾集外地來京人員朱小妮、趙波、劉伍、任學豹、李孟柱,攜帶兇器劫取他人財物,且在搶劫施暴過程中致二人死亡。趙剛還糾集丁守立等人報復殺人并毀尸滅跡。北京二中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趙剛、趙波、劉伍死刑,判處李孟柱死緩,判處朱小妮無期徒刑,判處任學豹、丁守立有期徒刑十五年。
安徽農民岳金新、汪發展、聶文志、李慶學、王成、王顯坤等十三人,有預謀地分別結伙、持械,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公私財物,且多次入戶搶劫,并致人重傷、死亡。北京二中院以搶劫罪判處岳金新、汪發展死刑,判處聶文志、李慶學死緩,判處王成、王顯坤無期徒刑。
北京自四月二十日開展“嚴打”專項整治斗爭以來,已先后有兩批殺人、搶劫、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計二十多人被執行死刑。
據悉,北京還將陸續舉行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等專場公開宣判大會。
法律相關知識: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盜竊罪立案標準 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